在香港注册的一家贸易公司和上海的货运公司就货物运输发生纠纷,香港公司欲在上海法院起诉,委托上海的一家律所来办理相关诉讼事宜,被告知需提供香港香港律师公证文书并转递上海,这个该怎么办?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办法的规定,香港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盖转递章。香港律师公证文书转递上海的流程: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香港律师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办理时还需提供在上海市用作什么具体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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