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往来日益深入和增多,香港内地诉讼也随之增加,这时需要办理相关公证手续,那么香港内地诉讼证据公证该怎么办?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资格以及证明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香港内地诉讼证据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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