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和深入,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国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时,国外客户提供诉讼资料需经中国驻外使馆认证吗?以下将详细说明。 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视听资料的,应附有视听资料中所用语言的记录文本及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新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应予以质证. 国外客户提供诉讼资料办理中国驻外使馆认证流程 首先由国外当地公证人对国外诉讼资料进行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领事馆认证。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国外客户提供诉讼资料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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