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和国外在经济,文件,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国内法院的涉外案件随之增减,而在涉外审判中很重要一点就是,涉外证据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不予认可,很多律师及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废除涉外证据公证认证制度,能这样?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但大多数涉外案件都属于一般情形,因此必须提供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件,而很多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流程手续很复杂,时间也很长,费用也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外案件的审理。 以下是一个律师的亲身经历和想法。 今天碰到两件涉外审判公证认证的事情。上午是一个法官给我电话,问一个德国证据的公证认证办的如何了?在德国,公证人也是律师,谢天谢地,公证办出来了,在去就近的领事馆办认证。德国公证人纳闷了一下,这些证据什么要公证?在德国,域外证据提交给法庭,无需公证认证,无论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可以。当然,如果提供伪证,会被严厉追究。 下午是把一个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再三解释给日本律师听。有一个证据,是在日本形成,要公证认证。日本的同行说公证人没这个业务,做不成。然后也不理解,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我总不能回答,中国伪证多,为了防止伪证,必须公证认证。就说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公证认证,证据作废。日本律师听了头很大。 涉外案件废除证据公证认证制度,在目前中国的现状下还不是很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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