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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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废除证据公证认证制度?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3/23 17:49:17 人气: 标签:

随着中国和国外在经济,文件,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国内法院的涉外案件随之增减,而在涉外审判中很重要一点就是,涉外证据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不予认可,很多律师及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废除涉外证据公证认证制度,能这样?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但大多数涉外案件都属于一般情形,因此必须提供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件,而很多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流程手续很复杂,时间也很长,费用也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外案件的审理。

以下是一个律师的亲身经历和想法。

今天碰到两件涉外审判公证认证的事情。上午是一个法官给我电话,问一个德国证据的公证认证办的如何了?在德国,公证人也是律师,谢天谢地,公证办出来了,在去就近的领事馆办认证。德国公证人纳闷了一下,这些证据什么要公证?在德国,域外证据提交给法庭,无需公证认证,无论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可以。当然,如果提供伪证,会被严厉追究。

下午是把一个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再三解释给日本律师听。有一个证据,是在日本形成,要公证认证。日本的同行说公证人没这个业务,做不成。然后也不理解,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我总不能回答,中国伪证多,为了防止伪证,必须公证认证。就说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公证认证,证据作废。日本律师听了头很大。
最高法院规定,所有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公证认证。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公证认证,对方会不质证,法院就不采纳该证据。这是一个相当保守落后,而且不实际的一个规定。按这个规定执行,几乎所有的涉外案件都没法查清事实,涉外审判形同虚设。因为不是所有的证据,外国的公证机构都可以公证的,而缺少某个不能公证的证据,这个案子如何判呢?我想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是因涉外比较少,担心伪证多,因此对涉外证据提高门槛,但现在都地球村了,还有这个限制真是作茧自缚。对于证据,应该是一个开放性体系,只要能证明事实的,都应开明接受,同时对于作伪证的,予以制裁(包括设立民事伪证罪),这才符合审判规律。

涉外案件废除证据公证认证制度,在目前中国的现状下还不是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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