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案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涉港案件公证流程 自1981年起,我国就开始对涉港公证实施委托公证人制度。所谓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国家司法部会适时对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名单予以公布。对在香港生成并需要在国内使用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名单寻找委托律师进行公证。 办理完香港公证手续之后,需要将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专门为在港的中资机构和香港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同中国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外籍人士,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各种服务和协助的机构。目前该机构的办公地址设在香港湾仔港湾道华润大厦。对于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只有经过该机构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国内法院使用。至此,涉港的公证认证手续就算办理完毕。 |
结婚证公证|出生证公证|护照公证|公司公证|主体资格公证--易代通使馆认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