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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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没做,在国内无效?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3/7 13:07:26 人气: 标签:

随着境外证据在国内使用的增多,关于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以下是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许先生是职业厨师,想去英国工作。郭女士说自己可以为许先生办理申请英国厨师的工作许可证,待拿到许可证后可自行去英国驻华使馆办理签证。郭女士称费用为10万元,许先生先期支付了5万元,郭女士在收条上写明4个月左右能够拿到许可证。
现在许先生以郭女士至今未能办理委托事项为由诉至院,要求她返还5万元。
而郭女士则称,她已将许可证办好,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如果许先生不想去英国,在扣除相关费用以及违约金后,她可以将剩余的钱款退还原告。
郭女士还出示了一张总额为4.1万元的费用清单以及单据24张,用以证明她办理相关事项的支出;还出示了一份英文资料和中文翻译文本,用以证明她已经为许先生办理完毕英国工作许可证。
许先生对费用清单及单据不予认可,并认为英文资料和中文翻译文本是外来证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认证手续,也不认可。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许先生与郭女士之间达成的口头委托协议,郭女士返还许先生3万元。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樊静馨说,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郭女士所提交的两份域外证据材料,因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存在证据形式要件瑕疵,且许先生对此证据内容也不予认可,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以及庭审终结前,未能补充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郭女士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因此,许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口头委托协议,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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