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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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据公证认证_域外证据认证怎么办理?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3/7 9:39:36 人气: 标签:

随着中外交流往来的增多,涉外诉讼也随之增加,境外证据在国内法院也越来越多的被使用,以下将详细说明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相关问题。

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规定指出,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哪些境外材料需要公证认证
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件如何装订,如何证明其有效性
部分证据材料公证认证文书缺乏整体性标志,给证据材料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认证文件、公证文件与被公证文件应具有对应关系,但各国对公证材料和被公证材料采用的装订措施不同:有些是打孔,有些是火漆装订,有些是简单的订书钉,有些辅以骑缝章。火漆装订的场合,有时因气候或携带时不注意,火漆容易脱落或裂开;订书钉装订的场合,订书钉很容易拆卸而不留痕迹。所以公证文件是否对应于被公证文件很容易产生纠纷,审判实践中也不乏律师为复印而拆卸公证文书,或恶意调换材料的情况。

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由当地国际公证人或公证律师办理公证手续,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某一外文词句存在法律意义不相同的多种译文表达,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正确的中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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