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美国公司,已经在深圳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现在要在北京设立一家代表处,在递交文件时,说要对银行资信证明公证还要到使领馆认证,是这样吗?我们设立外资公司时都没有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依据2011年3月实施的工商局下发的加强代表处管理的通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因而,外资代表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所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需做公证及认证。 银行资信证明公证认证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个是银行资信证明中要包含账户正常,运作良好,或无不良记录等字眼。另一个是在哪里申请的银行资信证明,就要在哪里公证认证,如美国公司,在香港开的账户,那么银行资信证明就必须在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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