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文件是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外资公司时必须提供的一份文件,那么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该如何办理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或者称作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在护照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所在国有关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自然人来沪投资可提供台胞证(本人签字认可的复印件)。
台湾企业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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