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 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 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 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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