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国家对外资代表处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加大公证认证的文件种类和要求。
根据代表处设立和变更的最新规定,首代无论是设立时的任命,还是中途变更,都必须办理任职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任职文件必须由海外母公司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如公司董事多于一人,则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选举出对外签字人。
办理好公证手续后,还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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