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 正文

外国公司在中国诉讼,所在国公证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馆认证怎么办理?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2/5/8 22:03:18 人气: 标签:

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参与中国法院诉讼的越来越多,这时就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它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我承认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手续。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