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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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外证据的认定问题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4 9:04:40 人气: 标签:

问题:在域外(美国)形成的证据 ,是需要该州的认证和中国驻该州的认证即可还是该国的认证和中国驻美国的认证。  两个认证时形式认证还是实质内容认证。 如果是对笔迹认证  州认证该笔迹属实 中国驻该州的认证证明该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两认证的内容不同。可否在中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回答:先纠正一个你的小错误,在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当地公证(不是认证)加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你所说的笔迹认证准确讲应该是签字时的公证(证明这个字确实是某人签的)。当然也可能是另一种情况,即美国州笔迹鉴定机构对一份已经形成的文本材料出具笔迹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报告也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过我国使领馆认证,才能拿到中国法院使用。外文文本材料还必须附中文翻译。中文翻译一般要找类似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总公司这样的机构出具翻译件。费用也不贵,我以前有案子曾委托他们做合同翻译(英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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