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文书海外使用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及高院加签。 高等法院加签认证,也叫高院加签,是香港,BVI等地文书拿到海外使用的前提。 高等法院加签认证的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海牙公约 在有些无外交部,或者外交隶属于别国的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地区,BVI,开曼等英属群岛,当地高等法院行使外交部认证加签职责,拿到国外使用的文书,首先由国际公证人进行公证,然后送高等法院认证加签。 高等法院只是对前一步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签章加以确认,并不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之外(除中国大陆)使用,必须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拿到香港高院加签,如果文书使用国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则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需要办理香港高等法院加签海牙认证,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注意:海牙认证不是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的二次认证,认证该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是否有资质出具原认证文件。加签之前要先对认证文件做国际公证,(由我们公司的国际公证人出具),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做加签,整个过程可叫做海牙认证或加签。 申请程序 亲身申请 (1) 申请人须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亲临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 (2) 如申请文件被接纳可加签,申请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高等法院低层LG211室)缴交费用〈以现金、易办事或抬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票缴款〉。 (3) 申请人须携同会计部所发之收款收据回到加签服务组递交文件及领取收文件回条。 (4) 申请人如未能亲自领取已加签的文件,可授权他人代为领取。 海外申请 (1) 海外申请者可由安排居港人士代为办理并缴付费用。 (2) 申请人亦可邮寄要求加签的文件及一张注明可以在香港提款、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AR) 的银行汇票到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办理加签服务。申请人亦须支付银行收取的任何附加交易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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