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将在2006年的5月起严格执行,其中一重点为:境外投资方的境外公司需经当地国公证+所在国外交部认证+中国大使馆认证。也就是今后使用境外公司到大陆投资设立工厂、公司、代表处时,必须办理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外国投资者(海外公司或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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