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和香港之间经贸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的日益增多,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进而香港证据内地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香港证据在内地使用需要履行何种证明手续呢? 香港证据证明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因此对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证据规则》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 具体履行香港证据证明手续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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