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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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因未办理公证认证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12/11 9:53:01 人气: 标签:

赔偿数额低取证难制约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

赔偿数额低、取证困难等,均是制约加大制裁侵权行为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此间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他表示,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推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作用,保证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不能因为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推三阻四或者无理拒绝。要继续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

奚晓明指出,司法解释中有关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规定的本意主要在于便利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并不排斥以其他方式认定相关事实的真实性。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防止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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