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准备一个涉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案子,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皆在上海,由一家在台湾的第三方公司生产合同标的物,并负责将货物送到上海港。货款支付方式及纠纷解决途径双方都在合同有具体约定,但是在买方签收货物后迟迟不予支付10%的尾款。我方委托人--卖方委托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香港注册的企业要在内地提起诉讼,法院要求香港企业不仅要提供主体资格的公证文书,还要求对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进行公证。不像内地企业只要有注册登记证,起诉书登上的印章推定事实。这样的公证文书只能由司法部制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想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的印章才有效。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才发现原来香港特区是没有邮政编码的,解释说由于香港地方比较小,邮递员一般都是比较熟悉路的,所以用不着。 很多民事案件的最终意义在于最终能够得到执行,所以我们在申请仲裁之前先去内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被申请人在内地可能拥有的财产,可是结果不太理想,在内地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由于贸仲仲裁裁决在香港是可以得到协助执行的,所以我们着手提起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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