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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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的涉外证据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转载 日期:2011/8/23 9:39:29 人气: 标签:

最近办理了几个涉外案件,都是仅仅开了一次庭就休庭了,原因也都是域外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这个证据要求,真是个该死的要求。

首先,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费时费力。以德国为例,公证认证要经过公证人、法院、联邦行政管理局、我国使领馆,至少4个环节。办理一次,少则1、2周,多则1一个月。而且去我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时,还得自己去。即使同城,办理一下至少半个工作日没了;如果本地没有我国使领馆,那么一个工作日就得泡汤。而办理过香港公证认证的同行也应该知道,那里的公证认证更为仔细。你如果想起诉需要授权委托书,你就必须把你认为的管辖法院明确写在公证书上,否则香港的同行不给你办。但是,如果这个法院不受理呢?得,您就要再做一份,那时就只有香港同行偷着乐了。而管辖历来是诉讼必争之地,这也就意味着你再作一遍公证认证的可能性非常高。这里给律师同行提个醒,下次碰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提前告知客户这一风险,否则事后很难给客户解释的。我就碰到过这种情况,而恰好客户又长期不在香港。为了公证,又专门再次飞到香港来在公证人面前签字。这案子还没开始办呢,客户就已经抱怨连天了。

其次,涉外证据要公证认证听上去简单,不就跑跑腿吗,花点钱吗。果如此,也就算了。但实际上,你会经常碰到无法公证或难以公证的情况。最近碰到一个国内公司因诉讼需要公证认证相关鉴定报告,就需要当时的鉴定人配合去公证人那里签字。而这个鉴定又不是国内这家公司直接委托的,而是其业务伙伴即下家委托的。如果鉴定人觉得我和你又没有业务往来,凭什么要花个半天跑来跑去,那么就无法公证了。这样一来,国内这家公司也只能徒唤奈何!

第三,现实中的相对一部分证据双方对其真实性原本是没有异议的,也可能根本不是争议焦点所在,比如一些合理费用的账单等。按常理,这个至少可以作为自认处理,就不必要再徒费时间金钱了。但现在的情况是,我们亲爱的同行首先会拿起“公证认证”这个大棒敲打你一下:您一边忙着去吧,我先消停地看看热闹。即使律师同行们也觉得没必要相互为难,我们可爱的法官同志也会主动提出要求。估计这个是硬性规定,法官怕将来这形式不走,被追究责任;抑或这个案件的卷宗都无法结案装订吧。最近的一次庭审中,法官先是暗示对方律师,问他是对这一证据的内容不承认呢,还是形式上就不承认。对方同行只表示内容上不承认。结果最后,法官大人坐不住了,自己提出了公证认证的要求。

公证认证这一形式要求,并未一无是处。一些情况下,确实是必需的。但现在的情况已经完全极端化了,不论事实如何以及双方态度,一律得办。咱们律师同行一般也都乐于挥舞一下这根棒槌。一次和一个德国律师谈及此事,他脱口而出说道:“这不是同行间互相找麻烦吗!?最后谁都不好做。”也是,今天我挨了你一棒槌,下次我有机会肯定也要打李四律师一棒槌;李四下次又会打王五一棒槌。。。哎,何苦来哉!

刚读法律时,常看到大家们在高论诚信缺失导致的代价。如果这些论述很抽象的话,那这麻烦的涉外证据公证认证,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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