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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箱电扇丢失 跨国官司败诉-域外证据举证 公证认证一个不能少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23 7:57:33 人气: 标签:
2297箱电扇运抵目的港不翼而飞!中国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后将丹麦承运人告上中国法庭。出人意料之外的是,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这宗案件原告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被告是位于丹麦的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2008年6月,马士基公司承运DITCO INC公司购买的2480台电风扇,从中国深圳盐田港至利比里亚蒙罗维亚港。货物起运前,DITCO公司就该批货物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

  2008年8月26日,货物运抵目的港。DITCO公司收货时发现集装箱在卸下船舶时其铅封号为一全新陌生的铅封号,与装货港铅封号不符。货物从港口经公路运输到DITCO公司仓库后,DITCO公司委托国际海事界权威调查机构——劳氏调查机构的代理人、海关及反欺诈机关相关人员到现场对集装箱联合检验,发现箱内只有183个纸箱的电风扇,与提单载明相比少2297箱。保险公司向DITCO公司理赔货物短少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于是2009年8月19日将马士基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短少损失33609.46美元及利息。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10年5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指出,2008年9月4日,利比里亚国家港务局向DITCO公司出具证明记载,目的港集装箱的铅封号与装货港不一致。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被告应对货物短少负责。被告指出,针对该证明,已于2010年3月9日向利比里亚港务局发出查询函,要求对日期为2008年9月4日、参考号为NPA/8D/C-141/9/4/08R的证明文件是否由国家港务局索赔部发出予以确认。

  2010年4月5日,利比里亚国家港务局明确答复未曾出具过此证明文件,认为该文件不符合他们的索赔文件格式,同时怀疑该证明有伪造的性质。被告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明是伪造的,不能证实目的港集装箱铅封号与装货港不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利比里亚国家港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至今仍未完成认证手续,因此原告提供的该证明文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上,被告提供的利比里亚国家港务局答复函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符合证据要求。利比里亚国家港务局否认曾经出具过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原告关于目的港集装箱铅封号与装货港不一致的主张,不予支持。况且,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集装箱后在其仓库检验,已超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太平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此案对中国企业有警示意义: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有问题要立即检验,不要等到仓库再进行。域外证据效力认定,举证方面形式要完善,要符合证据效力的规定。公证认证一个环节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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