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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7/29 7:30:09 人气: 标签:

 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一、北京市潞洲公证处介绍:
 通州区的公证工作开始于1956年,由当时的通州市人民法院(现通州区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负责办理公证事务。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通州市人民法院公证室被撤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按照中央精神,通州区于1981年2月13日正式成立了通县公证处。
2007年根据《北京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以及市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的通知》的要求,更名为现在的“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潞”即水路之意。巍巍华夏、泱泱古国,流淌千年的古运河北端,历史可追溯至燕赵时代的古都。“潞洲”即取名于此,得名于她所依傍的这篇富饶的土地和那渊远流淌的古运河水。深沐千年古都之文化底蕴,秉承历史文明之遗风。在改革发展的春风之中,洋溢着一群法律人的热情、严谨、执着与追求,北京市潞洲公证处是通州区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服务所。
公证处及公证员介绍:

主  任:翁庆国

副主任:丁超

公证员:王思思

取号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30-4:30    

办公时间: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30 
电 话:010-69557977
传 真:010-69537370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2层
邮    编:101100
二、办理公证程序:
1、当事人申请:由当事人亲自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通知单。
3、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4、当事人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带为申请的,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根据申请公证事项,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当事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需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5、审查: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6、制作谈话记录: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做记录,谈话记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对其谈话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调查: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认为应该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8、报批:公证员对已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无误的公证事项制做公证文书报领导审批。
   本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的一个月之内办结,重大复杂或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需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原因由公证员告知当事人。
9、出证、送达:公证员将批准的公证文书,打印、装订完好后,由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并应在公证处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服务公约:
一、公证人员要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证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公证原则。
二、公证人员要具有文明、礼貌、办事公证、从业清廉、克己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
三、公证员不得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确保公证质量。
四、对于老弱病残及危重病患者的当事人,可登门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五、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及《公证收费规定》执行,并出具发票。
六、对当事人交纳公证费确有困难的,并持有组织证明者可给予减免。
七、公证人员实施统一着装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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