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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7/26 8:54:43 人气: 标签: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一、公证处介绍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成立于一九九四年,是经司法部批准成立并经北京市司法局年检注册合 格的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内外公证 事项,是北京市规模较大、办证量较多、业务范围较广的公证法律服务机构。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真实、合法、优质、高效”的原则,在涉外、 国内民事与经济领域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所 出具的涉外公证文书发往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近年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还大力开拓了经济、房地产、金融、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公证事项,例如北京市首次物业管理招投标公证、首次 BT 合同公证、国家开发银行与企业的收费权质押合同公证、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法人股配售、有研硅股股东大会、北京市版权局检查盗版、北京奥运场馆设计方案征评活动等等,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市的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18号城建大厦C座9层
电话:010-62026228 82255185/6/7
传真:010-82075327
E-mail:guoxin@gongzheng.com.cn
网址:www.gongzheng.com.cn
 

三、办证要求
国信公证处网上申办公证,目前尚在试验阶段。由于种种原因,网上申办公证的手段尚不完备,“网上申办”还得与“来处申办”相结合。我们愿意尽量创造条件,方便在网上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从而更好地发挥高科技的重大作用,使整个社会的公证法律服务,跃上一个新台阶。
● 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书
●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 工作经历公证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 继承、赠与公证
◎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 关于照片的使用
◎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
◎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
 
四、北京国信公证处公证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 2 )各种民事合同和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 3 )收养和认领亲子;
( 4 )继承;
( 5 )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书、声明、承诺等;
( 6 )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法律影响的一切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 1 )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 2 )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未受刑事处分、国籍等。
3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 、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 、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7 、其他法律事务
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
代当事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为当事人代拟合同、协议、遗嘱、委托书、赠与合同、声明书等。
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清点遗产和其他财产,担任公证法律顾问,提供常年公证服务,开展证前证后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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