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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7/25 12:55:14 人气: 标签:

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介
长安公证处始建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原名为国家公证处,一九九五年八月根据司法部公证体制改革方案正式更名为长安公证处。建处伊始,我处就立足北京,把房地产公证作为全处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时,北京的外销商品房市场刚刚兴起,关于楼盘、发展商、买家、代理商、广告商、物业管理公司、律师楼、公证处等一系列新的概念不断地被引入这一市场。我处利用这一机会,积极介入外销商品房市场,把办理外销商品房销售合同公证作为本处全面开展房地产公证业务的突破口。建处以来,长安公证处秉持 “真实、合法、优质、高效”的工作准则和“团结一致,拼搏向上”的长安精神,积极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为国内外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联系方式:
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15房间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554388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星期六 9:00-16:00
网址:http://www.gongzheng.gov.cn
微博:http://weibo.com/bjchan
邮箱:ca@gongzheng.gov.cn


 
三、以下简要介绍我处承办外销商品房项目公证法律事务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项目销售(预售)的准备阶段项目销售(预售)前的工作主要有:
1.协助发展商办理商品房项目开发、销售(预售)的有关报批手续,代为草拟、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
2.代为草拟、审查发展商与有关金融机构因开发项目融资所需的《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对该等文件办理公证手续。
3.代为草拟、审查发展商与代理商的《销售代理协议》,并为该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4.代为草拟、审查发展商与按揭银行为有关买家安排抵押贷款所需的法律文件,如《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书》、《回购保证书》等,并对该等文件办理公证手续。
5.代为草拟、审查《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预售)契约补充协议》、《物业管理公约》、《认购书》等商品房销售文件。
6.为发展商出具发展商主体资格合法、销售的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的公证书。
7.协助发展商和按揭银行选定其各自的境外(主要是新加坡、香港)代表律师楼,安排买卖(预售)契约和《抵押贷款合同》的境外签约手续。
8.为发展商、按揭银行及其境外代表律师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销售、房地产金融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项目销售(预售)阶段
主要协调发展商、代理商、买家、房地局及境外律师楼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运作办法见《外销商品房签约程序》(含北京、香港、新加坡)。

(三)、在项目销售(预售)阶段,参与金融机构为有关买家安排抵押贷款事宜。
主要与按揭银行(抵押权人),有关买家(抵押人)和房地局打交道,其运作办法见《外销商品房抵押程序》(含北京、香港、新加坡)。
值得说明的是,北京市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贷款合同》须经房地局审查,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自办理完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公证处只有改变无所作为的状态,向抵押当事人提供完善的公证法律服务,切实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对抵押当事人产生较强的吸引力。

(四)、项目入伙阶段
运作方法见《外销商品房入伙程序》(含北京、香港、新加坡)。

(五)、列举几种为有关各方提供的专项公证法律服务
1.协助发展商完善向有关买家催收楼款的法律手续;
2.协助发展商完善向有关买家发放入伙通知书的法律手续;
3.为发展商及有关买家就购楼款项事宜办理提存公证手续;
4.为发展商或有关买家办理关于终止买卖(预售)契约的声明书公证手续,并为发展商及有关买家办理终止买卖(预售)契约的协议书公证手续;
5.参与在北京的交易谈判事务,并以公证人的身份协调发展商与有关买家的关系;
6.接受预售契约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申请,办其背书转让行为办理公证及转让登记手续。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在为北京市外销商品房市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上打开了局面,亦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有关各方(发展商、银行、买家及有关管理部门)也对我们的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将在吸收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我们的作法,以保证房地产公证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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