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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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02-18]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7/7 12:41:53 人气: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司发通[1996]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

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

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

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

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

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

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巨林何新权

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

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

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

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

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

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

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

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

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

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

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

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

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

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

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

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

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

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

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

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

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

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

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

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

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

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

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

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

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

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

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

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

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

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

陈华增林永成

附件二: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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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 |
|  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
|      转递专用章     |
|   -----★-----  |
|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
|   深办第     号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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