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关往深圳市办理工商登记公证文书之最新指引通告第1200号

作者:Paul 来源: 日期:2017/12/25 11:18:51 人气: 标签: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通告第1200号

致全体会员:

有关往深圳市办理工商登记公证文书之最新指引

为配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监委电子政务发展、提高涉港工商登记效率及便利香港公司往深圳开办企业和有限公司资料变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本会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法应市监委要求,研究简化提交深圳市办理工商登记的公证文书,并增订简化版《公司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供使用,现按三方取得的共识,发出指引如下:-

一、当事人往深圳办理工商登记,必须按随附《公司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及格式要求出具公证文书。

二、按市监委要求,<适用格式3-2-6>只需附以下附件:

1、公司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件;或(如有)反映现时公司名称之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件(但用证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公司之商业登记证确认本或复印件;及

3、公司董事/股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摘录,或公司董事/股东决议/决议摘录确认本或复印件(董事/股东决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委派XXX先生/女士为该公司的授权人,XXX先生/女士有权代表该公司签署有关该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宜(如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等)之一切文件及于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确认该被授权人的签字式样及公司的印章式样等内容及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写明的其他内容)。

三、惟会员办理有关公证文书时,仍需按现行办理《公司董事/股东决议证明》的指引规定办理公证,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查证核实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如有),公司周年申报表/法团成立表格(适用于未到期提交首份周年申报表)、秘书及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如有),公司董事登记册、成员登记册/已缴付厘印的股份转让书/股票证书/股东名单确认本及与证明内容相应的文件。

相关查证核实的文件应按《规则》要求进行加注(盖上附件印)及签署后,连同委托公证人签署确认的文件清单一起夹附在公证文书的复印本,与公证文书正本和签署副本一并提交中法核实与存档,以方便用证单位将来查核。

四、《公司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仅限于深圳市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当事人如需同时往深圳市以外的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必须另行办理所需的公证文书。

本通告于发出之日起即时生效,会员已接办或处理中的个案有一个月的执行过渡期,过渡期至2018年1月20日止。

香港公证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