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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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需要经过公正认证吗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9/2/12 11:18:16 人气: 标签:

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需要经过公正认证吗?

涉外诉讼案件中,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近乎业界常识,然而,围绕公证认证要求存在不少疑问。例如,未经公证认证证据资料是否可以采信?是否所有域外资料都需公证认证?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经过公证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首先,公证证据属于免证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公证证明的对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其次,公证证据属于最佳证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就是说,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的情况下,公证证据属于最佳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那么,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具有上述公证证据的效力呢?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公证认证要求之起源

明确在我国领域外形成证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规定见于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其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个《证据规定》可以分两部分,第一,外国形成的证据证据,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二,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形式要件有所不同。

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和外国的证据不同,实务中手续办理大体如下:

香港形成的证据 :

①司法部注册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加盖火漆封印; 

②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澳门形成的证据:

①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

②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台湾:

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

①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②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

③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

关于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可以至少得出以下结论

1、涉及诉讼主体身份的文件以及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等,应当办理公证认证;

2、有些形成于域外的证据资料一般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例如公开出版物等,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3、其他域外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不被采信,关键点在于质证和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即在经过质证,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可以采信。

4、即使办理了公证认证,仍然需要经过质证,对证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考察。这一点是公证认证的内涵所决定的,当无疑义。因为所谓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证明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签名或印章属实的行为,并不涉及证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一些公证文件也同样不涉及内容的真实性。

5. 是否为域外证据,有时也可成为争议问题。

综上可见,公证认证只是证据形式上的要求,形式上的瑕疵不必然导致证据被拒绝,究其核心还是要达到举证能够使得法官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获得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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