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委托国内公司做证据保全,需要公证哪些内容? 由于香港与大陆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增多,纠纷难免发生,不管是贸易双方明确协议内地法院管辖,还是预定仲裁裁决,一旦纠纷送到法院或者提交仲裁庭仲裁,就原告(或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内地的事务所需要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同时如果遇到相关事务需要委托内地公司证据保全,则需要对相关文件办理公证手续。 那么具体需要公证什么文件?具体需要对香港公司的哪些文件办理公证手续?根据长久以来办理的法律诉讼案例来看,国内法院一般对于香港公司与国内公司纠纷的法律诉讼,香港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在香港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 2、在香港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名称证明(如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在香港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年检手续); 4、关于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5、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6、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香港公司的文件,民事文书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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