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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法规更新 – 最终受益所有权执行指南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20/12/10 9:14:21 人气: 标签:

开曼群岛法规更新 – 最终受益所有权执行指南。

背景–最终受益所有权条例

开曼群岛最终受益所有权条例(以下简称「受益所有权条例」)于2017年7月生效。受益所有权条例由「公司法(2020修订版)」(以下简称「经修订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 2020修订版)」(以下简称「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最终受益所有权(公司)规定( 2019修订版)」」和「最终受益所有权(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修改」而组成。在此条例下,开曼群岛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两者均需要编制并保存其公司最终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以下简称「ROBO」),」除非此公司符合按照公司法第245 (1)条或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1 (1)条(视情况而定)所列任何获豁免条件。

请参阅经修订公司法第XVIIA部分或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2部分(视情况而定)提供所有適用适用于ROBO之详细条款,以及违反这些条款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责任

公司有责任确定最终受益所有人(以下简称「受益所有人」)或相关法律实体(以下简称「RLE」),并向他们发出书面「通知。每家公司须聘请公司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CSP」),即注册办事处,协助公司编制并保存其ROBO。该ROBO应保存在公司於开曼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应以书面指示CSP将所需的受益所有人和//或RLE的的资料登记在该公司的ROBO上。通过接受公司的指示,CSP将更新ROBO,并代表公司将该ROBO上传到开曼群岛的受益所有人線线上归档系统。保持ROBO及时更新也是公司该尽之责任。

违反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处罚

公司未能编制并保存ROBO

(经修订公司法第274条,或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0条,视情况而定)

任何公司如明知而故意违反编制并保存ROBO的规定,即属违法,可就每一项违例事项循简易程式裁定: 

首次违法,罚款25,000 开曼元;或

第2次或以后的违法,罚款100,000,开曼元。

如果一家公司被判有第三次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强制将该公司从注册处除名。

高级职员和董事违法处罚

(经修订公司法第278条,或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4条,视情况而定) 

在公司违反受益所有权条例所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证明该违法是在当事人的允许或纵容下触犯的;或是由於与公司管理有关的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的故意不作为,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若犯了与公司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与公司相同的处罚。

最终受益所有权执行指南

受益所有权条例是开曼群岛全面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曼注册处将执法视为補充补充司法管辖区内现有合规标准的关键角色。

经修订公司法第281A条及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6A(1)条规定,开曼注册处有权对违反经修订公司法和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有关ROBO的某些规定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开曼注册处近期发布了受益所有权执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概述处理与受益所有人义务相关的不合规行为的程序序。这项新引入的行政罚款制度,是对现行违反受益所有权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补充。

什么是行政罚款?

根据指南第1.6节,行政罚款是 – 注册处对违反经修订公司法第XVIIA部分及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2部分某些规定而施加的民事处罚。

注册处征收行政罚款的权力

根据指南,注册處处可以对违反经修订公司法及经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个人/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受益所有人和CSP(即注册办事处)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的初次罚款为5,000开曼元(即6,100美元),注册处可在初次罚款之外,如情况持续则每月再处以1,000开曼元(即1,220美元)的罚款。罚款上限为25,000开曼元(即30,500美元)。

可以对谁施加处罚?

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做到以下几点,就可能会被罚款: 

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受益所有人(第247(1)条)。

采取合理步骤识别与公司有关的RLE(第248(1)条)。

向已识别的受益所有人及RLE按照第249(1)条发出书面通知。

在注册办事处保持其ROBO。

在获得该等须予登记的人士所确认的资料后,未有向CSP或公司注册处提供该等资料(第253(1)条)。

向CSP提供关于豁免的书面确认,或向主管当局提交书面确认的指示(第253( 1A )条)。

在公司知悉有关可登记人士的相关变更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可登记人士发出通知,要求确认该变更(第255(1)条)。

指示CSP或注册处在收到变更确认后在公司ROBO中输入更新后的资讯(第255 (2)条)。

向CSP或注册处就第256(2)条下的通知作出回应。

遵守第266(1)8条下的限制通知的条款。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根据第279A条提供额外资料的的要求。 

受益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下列事项的,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 

在他们知悉他们是可登记人士,但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资料并未包含在ROBO内的情况下未有向公司发出将其资料登记在公司的ROBO之内的通知(第250(2)条)。

通知公司有关/应包含在ROBO的相关资料的任何相关關变更(请参阅第257 (2)条)。在此情况下,相关变更指在经修订公司法第254条所列的所需资料。 

CSP如未能履行以下义务,可被罚款: 

在向公司提供注册地址服务时,編制并保存公司的ROBO(第252(2)条)。

根据第261(2)条的规定提交这些实体的受益拥有权资料。

在合适情况下,向可登记的人士发出限制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后两周内向主管当局提供该通知的副本(第256(3)条)。

在合适的情况下,如果其认为公司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能遵守第253条和第255条,或根据第256(1)条做出了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的陈述,则应向公司提出其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应主管当局根据第279A条提出的提供补充资料的要求。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提供误导的虚假资讯的,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

不缴纳行政罚款的后果

CSP、公司或个人不缴纳注册处发出的行政罚款的,公司注册处可以: 

拒绝发出良好状态凭证( COGS );与/或

直接将该实体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 

贵司应采取的行动

为了避免因触犯受益拥有权条例而被罚款,任何缺失ROBO的「受涵盖」开曼公司,他们应该立即采取行动识别受益所有人和RLE,并向CSP提供所需的资料编制并保存其ROBO,以及将ROBO保存在开曼注册办事处。

请注意,本电子通讯并非详尽无遗,仅用於提供一般参考。这不是法律建议,不应视为可以满足阁下情况的特定法律建议的替代方法。对于本电子通讯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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