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中国内地法院诉讼授权书委托公证认证的不同方式。 随着境外公司在中国参与各种经贸活动的增多,境外公司在中国法院办理诉讼的也随之增加,境外公司无论作为原被告,都需要提供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材料。 1、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2、境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境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3、境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境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境外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流程: (1)经过该当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 (3)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5)如果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又不存在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驻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的认证进行认证。只有符合上述确认程序寄来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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