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女士是中国辽宁人,7年前在大连工作中结识了她前夫,一个韩国人,两人在辽宁领取的结婚证,随后1年多卞女士便跟随着她前夫去韩国生活了,后来由于生活的各种琐碎事情更和她的韩国前夫在韩国办理了离婚手续,卞女士就回国来了。现在卞女士要在国内再婚,发现户口本上面还是已婚状态,无法再领取结婚证,卞女士把韩国离婚证带去民政局,工作人员说他们不认可这个,得让卞女士去改婚姻状态,于是卞女士又去公安局,公安局说由于卞女士的离婚判决书是韩国法院判决的,所以得去辽宁中院去出个国内的判决,然后才能给改婚姻状态。卞女士于是又去了辽宁中院,辽宁中院的法官回复说,由于卞女士的离婚判决书是韩国法院出具的,所以这份离婚判决书如果在辽宁中院使用的话,必须要办中驻韩国使馆的认证手续,法院这边才认可。卞女士来来回回跑了几个部门,都没有把自己的婚姻状态状态给改好。所以这种情况下,卞女士问该如何办理?
其实卞女士的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境外的离婚判决,在国内中院做二次判定的情况。卞女士需要将离婚判决书在韩国当地由当地的公证人进行公证,韩国的外交部认证,之后在国内的法院就可以认可这一份离婚判决书了。
另外对于韩国离婚判决书在国内的中院来进行认可的话是需要配合着韩国的另外一份文件来使用的,就是婚姻关系证明。因为在国内法院做二次判定时,法院有明确规定,离婚判决书上必须有离婚生效时间,而韩国的离婚判决书上面是没有这个时间的,离婚生效时间是在婚姻关系证明上面来体现的。所以卞女士不但要办理韩国离婚判决书的公证认证手续,还需要办理韩国那边的婚姻关系证明书附加证明书手续,才能到国内辽宁中院做二次判定,然后才能去当地民政局更改婚姻状态。
利好消息:2023年3月10日,中国外交部消息,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正式向取消公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的保管机构-荷兰外交部递交了加入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2023年11月上旬,正式在中国实施该公约。
中国内地加入之前,无论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还是国外文书到中国来使用,由于中国内地不是成员国,因此都需要办理使领馆认证,11月7日生效后,则只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手续即可。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和使领馆认证有哪些区别?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只需要两步,办理的时间短,有效简化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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