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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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译文翻译的规定最新解释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21/9/27 10:33:11 人气: 标签:

新证据规定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译文翻译的规定最新解释。

最新的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实行了,这其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范围,相关译文翻译有了新的变化,以下易代通使馆认证网和您一起解读。

法条链接

第16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Q19:(新规第16条)域外公证机关有哪些?

A:《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2018年1月16日)提出:“公证机关指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就特定事项履行证明职责的机关或者个人,如公证处、行政机构、自治团体、协会、法院,公证人、法官、行政公职人员、律师、船长等。”可作为参考。

Q20:(新规第16条)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不涉及身份关系)是否需经公证?

A:不需要,基于普通民商事纠纷产生的普通书证,可以靠当事人质证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

法条链接

第17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Q21:(新规第17条)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是否须随同公证或认证?

A:新、旧规“理解与适用”均明确“该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应随同一起公证和(或)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中文译本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具有与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同等的效力。”虽然实践中,确有认可在域内翻译的情形,但建议严格按照“理解与适用”进行操作。此外,若外文书证是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不涉及身份关系),不需要公证、认证,其翻译当然可以在域内进行,无需公证,或本身就是域内形成的外文书证,也当然可在域内翻译,无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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