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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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代办境外证据公证认证及翻译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9/23 8:11:32 人气: 标签:

广州深圳代办境外证据公证认证及翻译。

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 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离婚案件中,从国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对其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如果直接拿到法院作为证据,法院会以“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地政府公证,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的理由对这些证据不予以采纳,这样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在起诉前,最好能把这些国外的证据先在国外进行了公证、认证后,才拿回中国的公证机关作一个翻译公证(否则法院又会以外国文字必须要有中文版本为由不予采纳)后,再去法院起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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