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法律依据最新解释。 很多人士在办理境外文件使馆认证时,境外文件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都必须进行中国驻外使馆认证,其世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很多人士对此的人士是比较模糊的,本文详细介绍中国驻外使馆认证相关的法律内容。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三)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的规定,如: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在进行中国驻外使馆认证,还常被提及提及的是领事馆认证,两者是相互联系和区别的,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 通常所说的使馆认证和领事认证,其实是一回事,大使馆认证,是专门受理送往境外使用的文件,大使馆认证是一国外交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签字的属实性,经过使馆认证的文书在境外使用则具备域外法律效力,文件使用怎么有关当局承认。 大使馆认证主要包括民事认证和商业认证,民事认证,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离婚证明,学历证明,护照,委托书等,商业认证,如公司注册证书,章程,资信证明,存续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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