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正文

代表处与外资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区别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6/25 14:04:40 人气: 标签:

代表处与外资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区别。

注册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国外很多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为以后正确的投资打下基础。代表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管理较为简单,因而,设立代表处是一个的解决办法

1、派出企业必须成立两年以上;总公司证照原件及印章(备用);

2、总公司资料(含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律师公证原件二份(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港澳法律服务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

3、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一寸彩照5张,简历一份,来深时间,住址,联系方式;(如首席代表为港澳人,需提供回乡证);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6、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