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属于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具。 上述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应当履行公证及认证手续,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涉及台湾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来自台湾民间的法律文书,先要经过台湾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再将公正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经核证的法律文书可在内地法院使用。 对于来自台湾官方的文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必须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专递到内地来方能使用。 台湾的离婚判决如何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一方当事人要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发生效力一年内提出。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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