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银行资信证明公证用于北京设立代表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依据2011年3月实施的工商局下发的加强代表处管理的通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公证和认证”。
因而,外资代表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所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需做公证及认证。 陈先生注册了家美国公司,并在美国渣打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现在准备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工商局要求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所公证的文件除了提供公司资信证明外,还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公司存续证明,公司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德国公司还是健康存在的。办理时应注意两点: 1、开户银行必须是境外银行,不能是境内离岸账户银行; 2、是银行资信证明,而非存款证明,必须写明账户运作状态,如有“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等字眼。 资信证明需要由客户自己向银行申请,然后原件交给律师公证,再送德国联邦事务局认证和中国驻德国大使馆认证,然后拿回北京使用。 银行资信证明公证认证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个是银行资信证明中要包含账户正常,运作良好,或无不良记录等字眼。另一个是在哪里申请的银行资信证明,就要在哪里公证认证,如美国公司,在香港开的账户,那么银行资信证明就必须在香港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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