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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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书公证及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须知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4/2 14:29:41 人气: 标签:

日本文书公证及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须知。

日本文书要在中国使用,必须办理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它是日本文件拿到中国使用所必须办理的一步。

所谓中国驻日使领馆认证,即对日本产生的文件在办理完当地国际公证后,送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日本大使馆认证是日本文书拿到日本之外使用的“签证”。

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申请民事认证  

申请者为辖区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由日本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在中国境内使用,须事先到日本外务省或其授权的公证役场申请认证,再到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

2、申请商事认证  

申请者为辖区内的企业、公司、法人团体,由日本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目的,须事先到日本外务省或其授权的公证役场申请认证,再到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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