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股份转让中的美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问题。 根据外资设立的规定,境外企业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时,必须对境外投资主体资格认证,没有这份文件商务及工商部门不予受理。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美国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最近受理了一个客户,在国内是一家比较知名的IT公司,通过在开曼和维尔京及美国设立的公司,实现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通过一系列变更,国内公司变成了一家由开曼公司百分百控股的外资公司,现在出于某些考虑,要把由开曼控股,变更成美国控股,这就涉及到外资公司股东变更,且新股东仍是一家境外公司,那么在国内商务和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就必须不妥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首先要办理的文件有:新股东美国公司的注册证书,董事名册,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首先由美国公证员公证,然后送美国州务卿认证,最后到中国驻美使馆办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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