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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办理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3/12 10:58:05 人气: 标签:

SCR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办理。

由于注册香港公司的重大利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香港公司的监管增加难度,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香港公司注册处在近日颁布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其具体规定为: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下面,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项新规的具体内容:

一、那么有哪些公司在这范围之内呢?

1、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二、新法要求公司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2、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在SCR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4、更新SCR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5、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且公司必须在重要人登记册上填写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三、如何确定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该代表的身份只需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根据新规规定: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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