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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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诉讼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我国法院相关规定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3/12 8:24:05 人气: 标签:

关于涉外诉讼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我国法院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法院规定,涉外诉讼中境外当事人主体资格必须提供公证认证文件。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串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将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比作涉外诉讼处理。 

外方当事人为原告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即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两国签署的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或原告在中国享有权利的其他法律依据。 

我国已先后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等国际条约,并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双边协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若是上述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该当事人享有的相应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诉讼授权委托公证认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次的有关批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诉讼文书,仍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迳送外交部领事司。

二、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可以附送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三、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经与外交部联系,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挪威方面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应附送英文译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诉讼文书,有关的外文书证,均应附有中文译本。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还应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人、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视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六、你院随文送审的《应诉通知书》等中、英文样式,可以试用。但《应诉通知书》中第四条第二款应删去,或修改为“你方如需要委托中国公民代为诉讼的,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须经你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你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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