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种类及用途2018最新详解。 香港公证文书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签署后,加盖『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的“转递专用章”』前往中国内地各省市使用。 常见香港文件公证: (1) 香港公司ci、br半套公证。 (2) 香港公司ci、br、nnc1/nar1、nd2a、nr1等全套资料公证。 (3) 香港公司[全套资料+会议记录+委託书等]董事决议公证。 (4) 海外公司即bvi公司资料公证等。 (5) 香港“寡佬纸”(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公证。 (6) 香港结婚证书、香港离婚令公证。 (7) 香港出生证书公证。 (8) 香港身分证+回乡证的公证。 (9) 同一人身份声明公证。 (10) 继承、亲属关係的公证。 (11) 申请与内地人士结婚声明公证。 (12) 办理内地配偶来港定居声明公证。 (13) 前往内地收养子女声明公证。 (14) 其他各类个人声明公证等。 …… 用途可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设立外资公司或代表处的年检、办理诉讼、股权转让、办理中港婚姻、办理赴港探亲定居、房地产买卖、内地户籍登记事项变更、个人投资等方面。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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