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文件公证加章转递。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该怎么办?现行规定是什么? 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新代表处管理规定,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都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针对于港澳台企业代表机构公证认证有单独的规定。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请问这“现行规定”的程序是什么?另代表证原件遗失的话,需补什么手续?谢谢! 代表处文件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代表处登记应提交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证件: 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港澳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法律服务(港、澳)公司转递;台公证经海基海协会转递和上海公证人协会确认。 遗失应登报公告后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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