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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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是在国内有效使用的前提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2/17 8:42:00 人气: 标签: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是在国内有效使用的前提。

随着境外公司参与中国境内业务的增多,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加,境外公司在境内办理法律诉讼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需要哪些境外证据材料公证认证手续?

首先来看一下为什么要对境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性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的事实。这些证据产生、形成于境外,使得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的审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就需要对境外证据进行认定,办法就是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诉讼时,需要做哪些文件的公证认证:

1、境外公司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境外公司登记注册及存续的文件,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等;

2、境外公司打定代表人证明书;

3、境外公司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4、境外证据。

境外公司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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