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自然人的公证认证材料。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条: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如果拟成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方自然人(外籍华人)已在中国居住多年,有上海当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就不需要提交其他的公证认证材料了是吗?如果仍需要,具体需要什么公证认证材料?谢谢。
该条指住所证明可以提供公认证的境外住所证明,也可提供国内的住所证明(一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有长期居住目的固定场所),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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