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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外资公司的几种组织形式及流程

作者:Jenny 来源:原创 日期:2018/1/28 20:56:08 人气: 标签:
成立外资公司的几种组织形式及流程。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依照《外资企业法》第8条之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之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可知,外资企业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两者采取的组织形式是不同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立法所认可的外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外国人在国内开设公司,可以采取分公司、附属公司和合资公司三种形式。
一是分公司:外国公司在国内开业,较简便的途径就是设立分公司。注册登记时,除按上述规定外,还要向注册官提交:
(1)受权代表公司承接法律文件和事务的国内居 民(1人以上)的姓名、地址;
(2)母公司的英文帐目一份。从业务上说,这种公司虽然比较容易管理和监督,但也有下列不利因素 1.分公司: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资格,分公司业务过程中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也是整个公司的责任,包括债务责任;2.国内税收部门估算该公司的公司利润时, 可能要调查整个公司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赢利,据以确定其中是否饱含通过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赚来的赢利,以便征税;3.每年必须提交母公司的帐目,这样就要公 开整个公司的帐目。
二是附属公司:这类公司虽然称为“附属公司”,但与分公司比较起来,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附属公司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只要在母公司的公司条 例中注明即可。成立附属公司有下列好处:一是附属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它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其母公司的责任,它只承担有限责任,其最大的(债务) 责任就是股份资本额;二是附属公司的税务责任仅根据其帐目计算,不包括母公司的赢利;三是附属公司的帐目是公开的,但无需了母公司的帐目。
三是合资公司:成立这类公司最好的办法是,由外国和国内的公司以非上市公司的形式共同组建。如果要想在公司的控制、风险的承担、利益的占有等方面平分秋色,则双方在合资公司中必须拥有完全相等的股份。由于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75%以上的票数通过,因此,只有在一方最少拥有75%的股份时, 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国内政府对私营合资公司的股份比例亦没有做出什么限制或其它法律规定,合资企业中各方应占多少股份,完全可以由企业有关各方共同商定。在任何合资企业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做周详的考虑,通常的做法是,除了在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中作出有关规定之外,合资双方必须签署详细的书面协议。在起草这种协议时,必须征求律师的意见。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有:
1:  公司名称登记.
2: 批准证书。
3: 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 办理营业执照。
5: 预领组织代码.
6: 刻制印章。
7:  办理企业代码。
8: 银行开户。
9: 办理税务登记
10 :办理统计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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