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核实公证认证2019最新规定。 根据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号),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做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外国自然人护照公证认证时一般都需要护照原件,首先由该国公证人进行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授权机构认证,最后拿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香港/澳门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办理时需要香港/澳门身份证原件和回乡证复印件。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2011年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规定“境外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如果外国自然人的护照未办理签证和入境手续,港澳地区自然人未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未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登记机关应按照总局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件规定,要求投资人提交其护照或身份证经过公证和转递的证明文件,以保证该投资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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