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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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见证及中国委托人公证不同之处

作者:Jenny 来源:原创 日期:2019/1/24 17:51:19 人气: 标签:

香港公证、见证及中国委托人公证不同之处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大陆使用,要求必须办妥香港律师公证。此处涉及的律师公证常常和香港律师见证混淆,香港律师公证和香港律师见证是有实质性的区别的。
香港律师公证的由来: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有律师或其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以及签字式样都在大部分领事馆以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
香港律师公证:
1、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律师见证:
它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两者比较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国内现仍没有法定的律师见证制度,虽然也有律师作见证的,相比起来还是公证效力最高,且香港就有比较健全的律师见证制度。
律师公证和律师见证是不能相互替换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证或见证。
中国委托人公证人公证:
中国内地的公证制度是沿用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异议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可以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则需要经过中国馆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大陆使用,用于大陆和香港实行的制度不同,香港文书直接使用无法得知其真实性,要求办妥香港律师公证,此处为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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