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9最新代办机构。 国外证据公证认证法律规定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国外证据未公证认证法律风险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法律文书,有责任提供的一方若未能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该文书交由形成国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文书提供方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外国形成的证据证据,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形式要件有所不同。 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和外国的证据不同,实务中手续办理大体如下: 香港形成的证据 : ①司法部注册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加盖火漆封印; ②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澳门形成的证据: ①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 ②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台湾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 ①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②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 ③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 易代通使馆认证网作为专业的涉外文书公证认证代办机构,多年长期从事涉外公证认证咨询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理经验和相关人才,值得信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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