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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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海牙公约2019年最新注解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9/1/15 10:02:18 人气: 标签:

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海牙公约2019年最新注解。

随着跨境文书的广泛使用,如何确定海外文书的真伪,这时APOSTILLE应运而生,APOSTILLE是海外文书跨国使用的前提。

办理APOSTILLE的法律基础

1、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2、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APOSTILLE来源于法语,相当于英文的certification,即“认证”,但与所指使馆认证不同。APOSTILLE特指1961年《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签约国之间相互承认的,特定的官方机构对公文上其主管部门所做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行为过程和结果,是一种特定的“认证”。

APOSTILLE定义为1961年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的(一般为外交部或*法院),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进行的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上加盖印章或标签,这个过程就叫做加签(APOSTILLE)。

办理APOSTILLE之前首先要由国际公证人公证。

一、APOSTILLE认证即海牙认证。是指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的,对原认证的签发人进行的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上加盖印章或标签,这个过程就叫做APOSTILLE认证加签(即海牙认证)。中国公民,如要把文件或身份证明拿到海外使用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么就要办理海牙认证。海牙公约成员国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认证。如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要办理大使馆认证。

二、适用范围:可应用在海牙协议的各个公约国。

三、提示:海牙认证不是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的真伪做认证,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的二次认证,认证该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是否有资质出具原认证文件。加签之前要先对认证文件做国际公证,(由我们公司的国际公证人出具),再到高等法院做加签,整个过程可叫做海牙认证或加签。

四、认证流程:将所需认证的文件寄送给我们,认证前*出示扫描件给我们,由我们的国际公证人审核是否可以出具。认证完毕,将认证文件寄送给客户。(之前要确认该文件要在哪个国家使用)

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海牙公约2019年最新注解

以下是一个样本:

State of Illinois

Secretary of Stat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country name]

APOSTILLE[1]

(Hague Convention of 5 October, 1961)

Country: [country name]

This public document

has been signed by [name]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function]

bears the seal/stamp of [authority]

certified

at [location]

[date]

by [name]

No. [apostille registration number]

Seal/stamp: [of the authority giving the apostille]

Signature: [signature of authority giving the apostille]

This Apostille only certify the signature and the seal or stamp it bears. It does not certify content of the document for which it was issued.

This Apostille is not valid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伊利诺伊州

州务卿

目的国:[国家名称]

附加证明书

(1961年10月5日海牙公约)

 

1.

国家:[国家名称]

本官方文件

2.

已由[人名]

3.

以[身份]身份签署

4.

加盖有[机构]印章

认证

5.

认证地点:[地点]

6.

认证时间:[时间]

7.

认证人:[认证人职务]

8.

编号:[编号]

9.       印章:

 

(印章)

10.       签署:

            (签字)

[姓名]

[职务]

本附注仅证明所附签名、印章或图章,

并不证明为之签发本附注之文件之内容。

本附注在美利坚合众国内无效。

[1] Appostille, 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本词为法语词,本意为附注、旁注、页边注、后注、脚注等。这里指海牙公约采用的一种标准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将用于外国的文件的真实性。翻译为“附注”,是因为其附在所证明的文件之后,类似于文件的附加证明。文件的认证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当面进行的,可称为“见证”,即证明人当面看见和见证被证明的文件、其签署人和签名过程,因此这类文件中英语中有“seen”一词,即当面看见和见证之意。另外一种则是通过存放在见证机构处的签名样本,加以对照后证明签字属实。认证机构可包括公证员、各级政府的相关机构、法院、专业组织(如律师协会)。就政府机构而言,在美国,联邦一级的通常有美国国务院签发,在州一级则有州务卿签发。其他国家中,证明机构则包括司法部、外交部、大使馆、领事馆等。在外国,这种过程甚至是多级的,许多情况下,先有当地公证员认证,再由地方政府机构认证,之后由国家一级的机关认证,如用于我国,还必须由我国驻相关国家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比如说,一家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如果要在中国使用,其认证程序一般包括四级:当地公证员认证,之后有州务卿认证,再有美国国务院认证,最后有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实践中,有的多达六级:当地公证员、当地法院、本国司法部、本国外交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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