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领事认证或使馆认证之前,首先必须确定以下事宜: 1、文书的签发国和使用国; 2、文书种类 如果文书签发国和使用国都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则无需办理使馆认证,只需办到外交部认证或高等法院认证即可;只要文书签发国和使用国其中一方不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则必须办理使馆认证。 根据文书签发国和使用国的不同,办理认证的流程也各不相同: 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三、 外国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 《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认证。 - 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视需要可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根据公文书出证地不同分两种情况: 下列公文书应在省、市、自治区外办和外国驻华(总)领馆认证: - 公文书出证地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内,请直接向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该省、市、自治区外办申办认证后,办理该领馆认证。 - 除上述之外的公文书,根据文书性质不同,应通过代办单位或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后,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或根据外国驻华使馆要求,在办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自行向使馆申办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a、因私涉外公证书 五、香港、澳门特区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 香港、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六、内地出具公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 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 可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 - 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公文书不需办理确认,可直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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